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控制鍋爐污染物排放,防治大氣污染,國家環保總局制定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,標準自2001年11月12日頒布,2002年1月1日起實施。
監測鍋爐煙塵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采樣方法應按GB 5468和GB/T16157規定執行。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執行。(在國家頒布相應標準前,暫時采用《空氣與廢氣監測分析方法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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